政府采购团餐项目“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规范填写指南 团餐实拍图1

政府采购团餐项目“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规范填写指南

匿名用户 2026-09-20 65次浏览 0个评论
在政府采购团餐项目投标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资格条件之一,通常要求供应商以承诺函的形式作出书面声明。这份承诺函看似简单,但填写不规范或内容不实,轻则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重则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面临行政处罚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风险。以下从核心定义、标准格式、填写要点和风险提示四个层面,梳理规范填写的关键要点。

“重大违法记录”的法定边界

填写承诺函的前提,是准确理解“重大违法记录”到底指什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

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算“重大”。

财政部指导案例7号明确指出,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换言之,被列入某个代理机构的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并不等同于“重大违法记录”。


“较大数额罚款”有明确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团餐项目投标中,常见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罚款,一般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3年”怎么算?

一般以投标截止时间(或开标时间)为基准往前推算3年。部分招标文件会明确要求“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3年”,也有文件表述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具体以招标文件的措辞为准。


处罚期限届满的情况。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应提供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承诺函的标准格式与结构

政府采购项目中,承诺函的格式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招标文件已附给定格式,供应商按格式填写即可;二是招标文件未附格式,要求供应商自拟。无论哪种情况,一份规范的承诺函应包含以下要素:
标题:通常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致函对象:填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完整名称,不能简写或写错。
项目信息:填写所投项目的名称和项目编号,确保与招标文件一致。
承诺正文:这是核心部分,需明确表述以下内容——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的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违约承诺:声明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签署信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填写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第一,区分“资格要求”和“承诺函”的关系。

在某些招标文件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是资格要求(即门槛条件),承诺函是证明方式;在另一些文件中,它同时出现在资格要求和评分标准中。无论哪种情况,承诺函都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信用证明材料保持一致。如果承诺函声明“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显示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两者矛盾将直接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注意“承诺”与“查询”的分工。

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提供承诺函,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渠道进行查询核实。供应商的承诺内容应与查询结果一致。需要提醒的是,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在资格审查中不作为依据。因此,在投标前应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自身信用记录进行自查,确认无异常后再填写承诺函。


第三,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

部分招标文件给定的承诺函格式要求声明“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招标文件提供了这样的格式,应严格按格式填写,不能自行删减或修改表述范围。


第四,联合体投标的特殊要求。

如果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不能只由牵头人出具。


第五,日期填写要规范。

承诺函的签署日期应为投标文件实际编制完成的日期,不能早于招标文件发布日期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部分项目要求承诺函的查询截止时间在“报名时间至开标时间期间”,填写前应核实招标文件的具体时间要求。


容易踩的“坑”: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明确属于虚假材料。财政部的权威解读指出,“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检测报告、合同、业绩,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一旦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有些企业并非故意造假,而是因为对“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标准理解有误,将一些本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如一般程序的罚款、警告等)误认为需要披露,或者反过来,将确实存在的重大行政处罚遗漏,导致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在填写承诺函之前,建议企业法务或投标负责人对近3年的行政处罚记录进行一次系统梳理,逐一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总 结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的规范填写,核心在于“准确理解定义、严格匹配格式、确保内容真实”。填写前先自查信用记录,填写时逐项核对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后交叉验证与投标文件中其他材料的一致性。这份承诺函的“含金量”不在于文字有多漂亮,而在于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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